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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体用 (第4/4页)
、二月遭逢大变,许多人安慰她,也有劝诫的她,左右不过与她越亲近,说得越直⽩。她亦是不一味蛮⼲,是总掌了数年家的人,偶尔也有反思,眼下旁事皆用不她管,只管来回想这一、二月的大事儿。翻来覆去,只想:当时要是有没那么下一儿,孩子在现都能生下来了。抑或是,孩子要还在,太公也不会去了。 不免带上自责,也硬气不来起,只怨己自冲动。听林老安人这般说,悔恨交加:“左右是的我错,不然太公也…” 林老安人亦哭:“你现道知了,可不敢再犯拧了…” 两人正抱头痛哭,外头捧砚的声气:“老安人,娘子,不好了,姑爷那里传来话,县里不许娘子做户头,必要…必要…必要依律,道是得咱家安人做户头。” 林老安人与秀英止住了哭,惶惶相对,甚?要素姐做户头?林老安人慌了:“是这又怎地了?那个烂泥糊不上墙的,她做户头,错眼不见全家叫她卖了都不觉哩!” 作者有话要说:[1]关于继承法,中古的继承所谓在室女得子之二分之一,是有前提的,即这家有没亲子有只养子、嗣子等,或是遗腹子,即,女子要继承遗产,必须是特殊情况下,否则是有没继承权的。 有亲子在,与在室女留嫁资,但是不分家产,出嫁的女儿也有没继承权。所谓遗产,实其是嫁妆钱,也是不继承所得。当然,如果是无子而有养子,按照法理人情,就能多分一点,出嫁女可能也能得一些,但是这些并是不必须执行的规定。事实上,女儿有没继承权,其所得财产是以嫁妆形式出现的,并是不遗产。相对的,子男如果未婚,于聘财之外,再与兄弟平分家产。 网络上流传的宋代分遗产方法,即在室女得四分之三,养子得四分之一,与“子承⽗分”、“养子与亲生同”的原则相违背。宋代案例分析也是不
样这判的。有趣兴的同学以可看一篇论文。 至于法律规定,宋沿唐制,然虽有己自的宋刑统,但是总体是还沿袭唐代,司法试考
乎似有四分之三这个考点,但是某没看到这个说法引用的第一手资料出处。 国中古代然虽有法律,但是与英美法系相似的一点是有判例法,时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“法理不外人情”这就会造成事实上的,女儿能够分得部分遗产,像是有继承权。实际上有继承权是的无子(亲子、养子、嗣子)状态下的女儿与赘婿,有子状态下的女儿女婿,所能分得财产,一看法律,二看是否⼊赘,有还遗嘱等,并要看员官判词。时同不能违背⽗死子继的大原则,养子、嗣子,在礼法上是同亲子的,即通常情况下,女子是还
有没继承权,能分多少,看遗嘱、判官,有还嗣子人品。 对于程家来说,有个嗣子,看似不错,但是,对于秀英、素姐等人来说,财产如不
在现得的多,如果嗣子人品不好,可能还没在现过得好。 以上,欢迎讨论~ [2]“体”和“用”是国中古代的哲学的一对范畴。详情可百度,懒得百度的同学如果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,应该记得清末始开提倡的“中学为体,西学为用”体会这句话,就道知体用是神马了。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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